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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0年度辦理台灣品牌企業海外推廣行銷補助要點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台灣品牌企業海外推廣行銷,以拓銷國際市場,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台灣品牌企業係指依法在台設立之本國企業,非為國外企業之子公司,且該企業所擁有之品牌於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完成商標註冊;且最近1年內無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台灣品牌企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近3年內獲頒經濟部台灣精品獎之企業。
(二) 近3年內獲頒二十大台灣國際品牌之企業。
(三) 近3年內獲頒台灣優良品牌之企業。
(四) 近3年內獲頒經濟部及所屬機關頒發之品牌、研發及行銷等相關獎項之企業。
(五) 近3年內曾接受本局「品牌台灣發展計畫」項下建立品牌管理系統或共同品牌輔導之企業。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 國際推廣行銷活動:凡有助於企業提升品牌國際知名度或能見度之海外推廣行銷活動均可。
(二)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定該申請符合補助項目之總預算50%為限,最高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60萬元(含稅);每一企業每年度申請經費補助以一案為限。
(三) 本年度預計受理申請30案,採定期審查,先送先審,額滿即不受理。

四、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 申請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 (二)補助計畫書一式10份,每一份內容應包括:

(1)企業簡介、品牌定位與行銷策略
(2)執行內容(詳述目標/的、規劃構想、工作項目與執行方式)
(3)預期效益(自訂質化與量化指標,並提出過去績效比較)
(4)經費配置(包括整體經費表與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並提供計算標準)
(5)執行期程
(6)執行團隊介紹及相關經驗

(三) 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等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標登記證明。
(四)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相關表格可自品牌台灣網站下載 (http://brandingtaiwan.org/)

五、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如下:

(一) 自公告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以親送或郵遞方式送本案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行銷專案處形象推廣組 (臺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5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台灣品牌企業推廣行銷補助」。郵寄以郵戳為憑;親持送以執行單位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如尚有餘額,將延長申請時間。
(二) 申請者檢附文件、資料,不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三) 詳情可洽本案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行銷處形象推廣組吳瑞敏專員(電話:02-27255200轉分機1324)

六、本計畫之計畫書覆核、簽約、經費核撥及結案,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 計畫書核定:獲補助之計畫如經審查委員會決議要求修正計畫書,應於簽約前由執行單位確認計畫書修正無誤。 
(二) 簽約:
 
1. 計畫書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本局核定後進行簽約作業。
2. 獲選補助之企業所提出之補助計畫如有委辦單位,應於簽約時檢附載明與委辦單位之工作分配及權利義務之正式契約。
3. 經審核通過之計畫,由申請單位與本局或本案執行單位簽約,並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間簽訂補助契約;如未依時簽約者,核定函失其效力並取消補助資格。
(三) 補助款申請及結算方式:
 
1. 獲選補助者應於推廣行銷活動結束後3週內,且至遲於100年11月15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案執行單位申請結算並核撥補助金:
 
(1) 補助金核發申請公文 1份
(2) 經費收支明細表 (附件二)
(3) 成果報告書一式4份,每一份內容應包括:

1.行銷補助工作項目及預期成效之概述
2.執行過程
3.執行成果及效益
4.心得與建議
5.經費明細 (各項支出憑證影本)
6.活動照片及製作物照片

(4) 開立發票
2. 各項活動支出須符合下列兩項規定始得報銷:
 
(1) 符合本要點第三條第一項之企業於各項活動宣傳文宣、場地裝潢布置及其他獲得補助項目,均應須標示台灣精品標誌。
(2) 支出憑證須提供佐證資料,證明該項支出僅係該項補助活動所使用。
3. 本案執行單位依下列兩款規定結算補助金:
(1) 獲選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補助計畫所列經費總額者,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予以補助;未達本局核定之補助計畫所列經費總額者,應以獲選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並按本局核定比率予以核算。
(2) 本局核定之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核定之補助金額,不得達獲選補助者實際支出總經費之50%;違反者,應不發給或減少補助金之金額。
(3) 本補助款之補助項目不包含獲選補助者參與本計畫所生之旅運費、場地租金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予補助之項目。
(四) 結案:
 
1. 獲選補助者應於行銷活動結束後3週內,提出成果報告書。
2. 申請計畫之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單位所有;合作單位與獲補 助之企業參與執行研究計畫人員之研發成果之歸屬,由合作單位與獲補助之企業依相關規定自行商議約定之。

七、評審作業辦理方式如下:

(一) 為辦理審查補助事宜,本局得遴聘專家及學者4至5人組成審查委員會,並安排廠商進行簡報,由審查委員審查申請企畫書及補助金額。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二) 審查委員之任務如下:
 
1. 審查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秉持公正且公平之態度,協助補助計畫之指導方向或審查原則。
2. 申請企畫書是否應予補助,以出席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3. 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原出席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三) 評審項目及權重如下:
 
1. 推廣行銷活動說明(含創意概念、行銷策略、宣傳規劃等) 40%
2. 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 20%
3. 執行能力 20%
4. 經費配置合理性 20%

八、獲選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由本局核定後通知或公告於品牌台灣網站;獲選補助者因故無法履行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者,應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局。

九、獲選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但有變更計畫必要者,應於預定辦理15日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案執行單位申請變更,並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執行。

十、獲選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獲選補助金資格並解除契約,其已領取補助款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

(一)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選補助款資格或申請補助款核發者。
(二) 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三) 未於前點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申請補助金結算或雖依期限申請,但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或有闕漏,經本局限期補助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者。

十一、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台灣品牌企業推廣行銷之補助。

十二、本補助款係由本局於當年度編列之預算予以補助,因不可歸責於本局之原因時,如立法院凍結預算、或刪除預算或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局無法依本要點規定給予補助者,獲選補助者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