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灣國際品牌價值調查之廠商資格條件
1. 具備品牌精神:以自有品牌做為產品或服務之表徵,使顧客或消費
者可由該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認知其品牌。
2. 符合下列「台灣品牌」之條件:
總公司設立在台灣之企業所擁有的品牌,且該品牌於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完成商標權註冊 或 品牌為台灣人(自然人或法人)所創立且為台
灣企業所擁有,且該品牌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完成商標權註冊。
註:台灣企業包括其海內外關係企業或集團公司
3. 發行與營收條件
必須為海內外公開上市上櫃的公司,年合併營收新台幣50億以上。
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亦可主動報名參加
(1)國內外公開上市上櫃公司,其子公司發展品牌且品牌年營收達
新台幣 30億元者
(2)國內外公開上市上櫃公司或公開發行公司,且品牌年營收達新
台幣30億元者。
4. 品牌為重點業務:年度品牌營收必須高於年營收20%,且最近3年
品牌經營至少一年獲利。
5. 國際化:品牌營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是來自台灣以外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