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資格
- 依法在台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且其製造或研發單位須設於台灣。
- 報名產品須為上市未滿3年之量產工業製品。
- 報名產品須取得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認(驗)證或同等級國際認(驗)證;或刻正申請國內外任一認證(須提供申請文件案號,並於1年內補提認(驗)證證明書。)
- 廠商之報名產品及所附資料,倘有標示不實或侵犯他人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台灣精品選拔之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並得按情節輕重,對參選廠商為下列處分:
- 廠商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選時,由經濟部撤銷其得獎資格或取消其參選資格,且該廠商二年內不得再參加選拔。
- 報名產品,如有違法情事,業經利害關係人依法定程序提出爭訟時,得取消其參選資格。
- 廠商之得獎產品倘有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經起訴時,經濟部得暫停其得獎產品對台灣精品標誌之使用權;經法院判決確定無侵權情事者,得恢復之;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侵權情事者,得撤銷其獎項並終止該產品使用台灣精品標誌之權利,並於2年內不得參加相關輔導及推廣活動。
- 台灣精品選拔之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如因參選廠商之違法行為而涉訟或遭受其他不利處遇時,得要求參選廠商賠償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法律服務費、裁判費、損害賠償金等支出)。
- 得獎廠商有義務配合編製專輯及參加執行單位所辦理之台灣精品推廣活動。
- 得獎廠商應積極運用「台灣精品標誌」於獲獎產品本身之標示或與該產品相關之文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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