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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為落實推動「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建構台灣成為具有豐富文化與創意內涵之產業結構與社會,訂定「獎勵數位內容產業及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協助文化創意產業取得資金,加速健全期發展環境。

依據本要點之規定,並配合本局內部作業程序,彙整申請人申請本要點所需之相關資料,特編訂本須知俾利節省申請人之作業時間。
  • 申請適用對象
    凡符合本要點第六點之文化創意產業之業者均可申請。
    前項文化創意產業係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例示如下:
    1. 電影產業:係指從事電影片製作、發行、映演及電影工業等之電影週邊產製服務等之行業。
    2. 廣播電視產業:係指凡利用無線、有線、衛星或其他載具,從事廣播、電視經營及節目製作、供應等之行業。
    3. 出版產業:係指從事新聞、期刊雜誌、書籍、唱片、錄音帶等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等之行業。但從事電影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520(電影片發行業)細類,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帶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630(廣播節目供應業)細類。
    4. 視覺藝術產業:係指從事繪畫、雕塑及其他藝術品的創作、藝術品的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的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之行業。
    5. 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係指從事戲劇相關業務(創作、訓練、表演)、音樂劇及歌劇相關業務(樂曲創作、演奏訓練、表演)、音樂現場表演及作詞作曲、表演服裝設計與製作、表演造型設計、表演舞台燈光設計、表演場地(大型劇院、小型劇院、音樂廳、露天舞台等)、表演設施(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等)經營管理、表演藝術經紀代理、表演藝術硬體相關服務(道具製作與管理、舞台搭設、燈光設備、音響工程等)、藝術節經營等之行業。
    6. 文化展演設施產業:係指從事美術館、博物館、藝術館(村)、音樂廳、演藝廳經營管理暨服務等之行業。
    7. 工藝產業:係指從事工藝創作、工藝設計、工藝品展售、工藝品鑑定制度等之行業。
    8. 廣告產業:係指從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等行業。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之行業,亦同。
    9. 設計產業:係指從事產品設計企劃、產品外觀設計、機構設計、原型與模型的製作、流行設計、專利商標設計、品牌視覺設計、平面視覺設計、包裝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之行業
    10.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係指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之服飾設計、顧問、製造與流通等之行業。
    11. 建築設計產業:係指從事建築設計、室內空間設計、展場設計、商場設計、指標設計、庭園設計、景觀設計、地景設計等之行業。
    12. 創意生活產業:係指從事符合下列定義之行業:
      1. 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以創新的經營方式提供食、衣、住、行、育、樂各領域有用的商品或服務者。
      2. 運用複合式經營,具創意再生能力,並提供學習體驗活動者。
    13. 數位休閒娛樂產業:指從事符合下列定義之行業:
      1. 數位休閒娛樂設備。例如3DVR設備、運動機台、格鬥競賽機台、導覽系統、電子販賣機台、動感電影院設備。
      2. 環境生態休閒服務。例如數位多媒體主題園區、動畫電影場景主題園區、博物展覽館。
      3. 社會生活休閒服務。例如商場數位娛樂中心、社區數位娛樂中心、示範型網路咖啡廳、親子娛樂數位學習中心。
  • 貸款範圍
    凡符合本要點第十點規定之貸款用途者均適用本要點之貸款範圍。本要點貸款範圍分為取得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作為營運週轉金三類。
    1. 有形資產係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營業場所(包含土地、廠房、辦公室、展演場)、機器設備、電腦軟硬體設備(包含辦理資訊化之軟硬體設備)。
    2. 無形資產係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軟體製作權、數位化影音、圖像、文字等)。
    3. 營運週轉金係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時作為必要之營運資金。
  • 申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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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查原則
    本要點之審查工作分資格及書面審查、授信審查、技術審查、計畫核定,各階段審查原則說明如下:
    1. 資格及書面審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新聞局、文建會)審查:
      1. 申請案件產業範疇確認
      2. 申請案件所屬產業總體發展概況及
      3. 申請案件公司營運概況等資料予工業局,由工業局彙整為處理意見。
    2. 授信審查:由各承辦銀行依其核貸作業辦理。
      1. 如申請公司之擔保品不足,承辦銀行得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其所需信用保證相關費用由申請公司自行負擔。
      2. 申請公司若需要鑑價,可委請經工業局合格登錄之無形資產鑑價機構所為之資產鑑價報告,得作為核貸之參考。
    3. 技術審查:
      由經濟部工業局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領域別產業專家、承辦銀行、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及財務專家召開「技術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申請人之執行計畫能力、財務與經營能力、計畫完成期限、計畫經費及計畫內容可否具體增加產品或服務之附加價值或具體提升技術服務能力;並研提審查意見,建議申貸案件是否推薦;建議推薦案件之計畫經費、貸款額度、期限及條件,提送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技術審查委員會得派員出席計畫審議委員會,並說明審查意見。
    4. 計畫審議:
      由經濟部工業局邀集經建會、文建會、新聞局、承辦銀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等及相關專家學者等召開「計畫審議委員會」,參考前述審查意見審議計畫執行方式、計畫可行性、計畫完成期限、計畫經費、核定貸款金額、貸款條件及還款年限等項目。
  • 申貸作業程序
申請程序 使用表單 工作內容
詳讀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  
參加說明會   申請人可參加說明會,了解本計畫之相關規定.
撰寫申請書、計畫書及個人資料表 獎勵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申請書」及計畫書  
備妥資料   申請人撰寫「獎勵數位內容及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要點申請書」、計畫書
投件申請   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工業局服務中心(台北市信義路三段41之3號1樓)
註:申請須知、申請書及計畫書本局備有電子檔請於網頁逕行下載使用,
網址www.moeaidb.gov.tw
  • 申請應備資料
    1. 申請資料:檢送下列資料
      1. 申請書 (需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2. 貸款計畫書。
      3. 最近三年財務資料一份(請與計畫書分開獨立裝訂)。
        1. 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簽證(申請金額達三千萬元以上者)或自編財務報表
        2.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2. 送件地點:台北市信義路3段41-3號經濟部工業局1樓服務中心,副知承辦銀行。
    3. 承辦銀行:本要點可承作銀行為台北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交通銀行、農民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上海商業銀行、建華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富邦商業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高雄銀行、萬泰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灣工業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日盛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中央信託局等銀行。
  • 申請注意事項
    1. 核貸額度以核定計畫總經費80%為上限,且每一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為新台幣一億元。
    2. .以取得有形資產之土地、廠房、辦公室、展演場等項目為目的之申貸者,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15年,寬限期限以3年為限。
      以取得有形資產之機器設備、電腦軟硬體設備等項目為目的之申貸者,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寬限期限以2年為限。
      以取得無形資產或作為營運週轉金者,其貸款期限,應按申請人償還能力核定,最長不得超過5年,寬限期限以1年為限。
    3. 貸款利率係依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超過0.2%為限。
    4. 本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每3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5. 申請案經核定後,申請公司應自核准日起3個月按計畫執行並動用第一期款,逾期未動支者,以違約論,並解除貸款契約。
    6. 申請公司非經承辦銀行同意不得變更用途,如有違反約定者,承辦銀行得按一般貸款牌告利率核計利息,收回全部貸款。
  • 負責審理之業務承辦組
    申請公司屬文化創意產業(數位休閒娛樂產業除外),由本局知識服務組負責審理:
    洽詢電話:(02)2754-1255轉2414、2418
    • 對於申請公司如屬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或出版產業之文化創意產業,由本局知識服務組委請行政院新聞局協助確認之。
    • 對於申請公司如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文化展演設施產業或工藝產業之文化創意產業,由本局知識服務組委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確認之。
    • 對於申請公司如屬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之文化創意產業,由工業局逕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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