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或從事與創新服務研究發展活動相關具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以下簡稱企業)
二、財務健全:
(一)企業、該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使用票據1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二)企業、該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無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部違約之舊案無財務責任未清者。
(三)申請企業及多家聯合申請計畫之主導企業淨值需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但非擔任主導之其他聯合申請企業之淨值應為正值即可。
(四)屬生技、數位內容領域企業之淨值未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申請計畫得先受理申請,惟該案計畫於聯席會通過後指導會議前,申請企業須檢具合法登記之智慧財產評價機構出具之智慧財產權評鑑結果報告證明文件,併同財務審查資料送審,未檢具證明文件或併同財務審查後之淨值仍未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將依申請資格不符以退件處理。
(五)申請企業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企業或其專業團隊有從事提供知識之創造、流通或加值之工作經驗且有實績,具足夠人力執行申請之計畫者。
四、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但計畫內容有跨國營運之需者不在此限。
五、具研發實績之外國企業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具備前述一至三項資格。
六、申請企業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七、企業得與學校、法人、依法設立以從事醫療或安養照護為目的之機構共同提出申請,惟送件申請前應經本部評估其參與符合重大科技政策推動所需,始得受理審查。
八、國營事業申請前應先經本部專案評估其符合重大科技政策推動所需,始得提出申請。
二、財務健全:
(一)企業、該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使用票據1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二)企業、該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無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部違約之舊案無財務責任未清者。
(三)申請企業及多家聯合申請計畫之主導企業淨值需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但非擔任主導之其他聯合申請企業之淨值應為正值即可。
(四)屬生技、數位內容領域企業之淨值未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申請計畫得先受理申請,惟該案計畫於聯席會通過後指導會議前,申請企業須檢具合法登記之智慧財產評價機構出具之智慧財產權評鑑結果報告證明文件,併同財務審查資料送審,未檢具證明文件或併同財務審查後之淨值仍未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將依申請資格不符以退件處理。
(五)申請企業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三、企業或其專業團隊有從事提供知識之創造、流通或加值之工作經驗且有實績,具足夠人力執行申請之計畫者。
四、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但計畫內容有跨國營運之需者不在此限。
五、具研發實績之外國企業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具備前述一至三項資格。
六、申請企業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七、企業得與學校、法人、依法設立以從事醫療或安養照護為目的之機構共同提出申請,惟送件申請前應經本部評估其參與符合重大科技政策推動所需,始得受理審查。
八、國營事業申請前應先經本部專案評估其符合重大科技政策推動所需,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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