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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文件檢查及計畫性質審查

(一)檢查各項申請資格及核對各項應備資料。

(二)檢查申請計畫是否符合本計畫申請之範圍。

1. 如計畫主要為進行投入技術/產品/應用/服務之創新研究,以能提升企業本身創新技術或服務能力為主,且申請者為中小企業,可申請本部(技術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2. 如計畫主要為規劃或開發產業所需之前瞻性、關鍵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礎性技術者,可申請本部(技術處)「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3. 如計畫進行主導性新產品之研究開發,可申請本部(工業局)「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二、計畫審查:

(一)由「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

(二)審查原則及重點

1.開發建置計畫

審查原則及重點



1.計畫執行範圍應與企業本身既有營運活動有所差異,具創新性、示範性、共通性或整合性,且有高度效益之衍生價值

2.計畫能以需求為導向,掌握顧客價值取向,進行知識的累積與資源的整合,且能創造新價值

3.市場可行性:計畫符合國內外產業發展趨勢與市場需求,與其競爭者比較更具長期競爭優勢

4.營運可行性:營運模式具創新性與示範性,利潤模式及價值創造具體且可行

5.系統(技術) 可行性:能有效整合與應用科技,進行創新加值服務與應用開發

6.商業化/應用可行性:能結合技術與市場潛在商機,進行商品化/應用發展計畫



1.計畫之產出對產業或產業技術具有創造、加值或流通之效果

2.計畫實際營運應用案例及計畫重要成果產出具體且明確可行

3.計畫關鍵績效指標、企業面效益、產業面效益具體量化,評估基準適當

4.後續成果應用之規劃適當可行



1.計畫範疇、目標與規格明確且具體可行

2.計畫整體架構、實施方法、預定進度及查核點明確適當、計畫驗收標的具體且可評估

3.技術引進或轉委託研究計畫之內容、對象、金額與方式適當(無則免)

4.風險評估、因應策略與智慧財產權掌握適當

5.計畫回饋機制適當



1.企業財務健全且足以負擔計畫所需全部自籌款

2.計畫主持人適任且具跨領域視野,其經驗、企圖心、位階職權、時間投入等足以推動計畫之執行

3.現有計畫執行團隊人力及經驗足夠

4.計畫所聘任顧問適任且有其重要性(無則免)

5.計畫之人力配置適當

6.計畫經費編列適當

(適用於多家企業聯合申請)
整合能力

1.主導企業具備計畫整合能力

2.計畫之整合機制與專業分工適切

3.計畫管理之組織、職掌與權責適切且明確

4.計畫之執行與控制制度適切(進度控制經費運用與管理工時管理計畫變更管理)

5.計畫之成果管理制度適切(權利義務及研發成果歸屬之管理機制、程序及文件、成果之運用、保密與安全、成果運用之收益分配)

2.先期規劃計畫

審查原則及重點


1.執行先期規劃計畫有其必要性

2.規劃內容具創新性或示範性

3.與國內外產業發展趨勢比較具競爭優勢

4.市場、營運模式及系統(技術)等可行性評估或規劃適當


1.計畫目標明確具體且有助於產業發展需求

2.計畫整體架構與實施方法適當

3.計畫時程適當

4.計畫各工作項目、查核點及驗收標的明確、量化且可評估

5.技術引進或委託研究計畫之內容、對象、金額與方式適當(無則免)

6.預期成果及價值創造明確

7.成果報告內容規劃及對後續執行計畫提案的助益適當

8.風險評估、因應策略與智慧財產權掌握適當


1.企業財務健全且足以負擔計畫所需全部自籌款

2.計畫主持人背景/經驗/實績足以推動計畫之執行

3.現有計畫執行團隊人力及經驗足夠

4.計畫所聘任顧問適任且有其重要性(無則免)

5.計畫之人力配置適當

6.計畫經費編列適當